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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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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會資料
課程資料
實施細則
962行事曆
90.04.24台(九○)內中社字第九○七四七五○號
一、志願服務的內涵 二小時
二、志願服務倫理 二小時
三、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
快樂志工就是我
以上二種課程二選一 二小時
四、志願服務經驗分享 二小時
五、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 二小時
六、志願服務發展趨勢 二小時
以上共計十二小時。
志工基礎教育訓練課程
90.04.20台(九○)內中
90.04.24台(九○)內中社字第九○七四七五○號
一、本規定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志工服務年資滿一年,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者,得向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申請認證服
務績效及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三、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應檢附志願服務紀錄冊及相關
證明文件向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提出申請。
四、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受理第三點申請後,經業務相關承辦人、志工督導及負責人覈實審查後,
於七日內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格式如附件)。
五、志工申請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時,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裁併、解散或結束業務者,得向承接其
業務者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發給。
六、志工持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申請升學、就業、服相關兵役替代役或其他目的者,應依相關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規定辦理。
社字第九○七四七七七號
第一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志工完成教育訓練者,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以下簡稱服務證及紀錄冊)。
第三條 服務證內容應包括志願服務標誌、志工姓名、照片、發給服 務證之單位、編號等,並由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製發及管理。 服務證作為志工服務識別之用,不作其他用途使用。
第四條 紀錄冊為志工服務之總登錄,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定
..................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主管機關
第三章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職責
第四章 志工之權利及義務
第五章 促進志願服務之措施
第六章 志願服務之法律責任
志工特殊
教育訓練課程
第七章 經費
第八章 附則
...............................................
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志願服務法
內政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志工績效服務認證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
未命名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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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福利概述 二小時
二、社會資源與志願服務小時
三、(1)人際關係
(2)說話藝術
(3)團康活動
以上課程三選一 二小時
四、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業務簡介 二小時
五、志願服務工作內容說明及實習 二小時
六、綜合討論—集思廣益論方法 二小時
以上共計十二小時,志願服務工作內容說明及實習時數,得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實際需要延長之。
90.06.21台(90)內中社字第九○七四六六六號
第一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民政、戶政、役政、社會、地政、性侵害防治、家
庭暴力防治、營建、警政、消防、兒童或其他有關內政業務之志願服務工
作,服務時數一千五百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第三條 志工符合前條規定,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表一),檢同相關證明文
件,於每年一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二月底前送
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審查
並造冊(如附表二),於三月底前送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辦理。志願服
務運用單位為本部或所屬之機關、機構、學校者,應逕予審查並造冊,於三
月底前送本部社會司彙辦。